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14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凤凰大道19号绿景新邨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82426358C。
法定代表人:李有财。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64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64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