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400弄29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与被告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