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莱芜市大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17民初1317号
原告莱芜市大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与被告山东兴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苏妍,被告兴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被告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荣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兴盛公司称该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由此可以定,该两项工程是由大正公司实际施工。大正公司实际施工的两项工程经山东钢铁有限公司审定的工程造价为552303元,大正公司据此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上报给建设集团两项工程造价为443774.53元,因是大正公司自己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故对其报送的两项工程造价443774.53元本院予以认定,兴盛公司已支付200000元,余款243774.53元本院予以确认。兴盛公司辩称已全部付清,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建设公司称已将此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兴盛公司,兴盛公司予以认可,故大兴公司应支付所欠大正公司的工程款。大正公司未举出证据证明建设集团欠付工程款的证据,因此大正公司要求建设集团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设集团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山东股份莱芜分公司5#1080m3高炉及配套设施大修理项目(新建西场高架桥)》工程和《山东股份莱芜分公司炼钢厂异型坯连铸机定尺定重切割升级改造项目》工程,之后建设集团将该两项工程转包给兴盛公司。原告借用兴盛公司资质对《山东股份莱芜分公司5#1080m3高炉及配套设施大修理项目(新建西场高架桥)》工程和《山东股份莱芜分公司炼钢厂异型坯连铸机定尺定重切割升级改造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股份莱芜分公司5#1080m3高炉及配套设施大修理项目(新建西场高架桥)》工程的审定金额为352905元,据此大正公司上报工程造价为268207.80元。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股份莱芜分公司炼钢厂异型坯连铸机定尺定重切割升级改造项目》工程的审定金额为199398元,据此大正公司上报工程造价为175566.73元。原告称第一项工程莱钢预付款150000元,2020年9月30日通过网银支付50000元,前后共支付200000元。兴盛公司称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建设集团称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兴盛公司,兴盛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一、山东兴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莱芜市大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3774.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莱芜市大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4元,减半收取3292元,保全费2520元,由山东兴盛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虹宇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张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