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1252号
原告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1813号武夷商城天骄阁6-807。
法定代表人朱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存辉,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志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存辉、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承包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悦府项目工程”,将部分楼外墙分包给原告,2015年12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后根据工程需要,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3月20日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补充协议及协议。合同约定了工期、计算额等内容。原告依约保质保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付了部分款项后,下余款项至今未付,经催要无果。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0996.8元及利息18191.1元(其中,以23099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27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利息为14745.2元;以21099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15日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利息为3346.2元),共计229187.9元;2、依本金210996.8元为基数,以年利息6%从起诉之日及至判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辩称:1、对该案件案由有异议,本案应属于租赁合同纠纷;2、涉案工程实际是被告承包给项目部实际施工人杨善根,由其自负盈亏,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诉称的协议,对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不知情,被告公司从未支付过原告方协议项下租赁款项,所支付的款项均由杨善根或其指令他人予以支付,被告并非原告所诉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方;3、原告与项目部杨善根也未进行有效的结算,项目部杨善根也并未欠付相应的款项;4、因原告在脚手架拆除的过程中行为不当,导致被告项目部被业主方予以罚款20000元,该罚款应当由原告予以承担。
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基正·金悦府项目工程中的外墙石材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发包方: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承包方: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一份脚手架合同,因当时所谈的部位仅包括1#、2#、3#、5#、6#楼,1至3层的幕墙施工脚手架,由于现在幕墙施工涉及到1#、2#、3#、5#、6#楼,6至11层,考虑到材料的传递、搭设的难度,因此3层以上所涉及到的幕墙施工脚手架的部分按照实际搭设的外墙脚手架面积计算,一次性补贴费用20000元(贰万元整),(备注:另外部分按原合同价32元/㎡计算)。特此补充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发包方代表处有王柏明签字确认,且发包方代表处盖有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华启金悦府石材幕墙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承包方代表处有朱奎签字确认。2016年3月20日,被告出具《协议》一份,载明:今在金悦府项目架子按合同价32元每平方结算,在实际平方数量上外加156平方,计5000元整,给承包方。注:本协议在原合同结算时生效,过后失效。王柏明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有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华启金悦府石材幕墙工程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未进行结算。
以上事实有《基正·金悦府项目工程中的外墙石材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2.5元,由原告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小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