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9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1813号武夷商城天骄阁6-8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存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勇,男,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苏友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相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