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安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恒安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莱芜恒安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05790099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莱芜恒安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隋连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