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37号
原告: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南蛇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492680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安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0579009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安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4元,减半收取计5662元,申请费4370元,由原告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董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