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禹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0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41607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道(天津市先锋建筑材料制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宁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8811873(1/3),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城东个私园浦江路2号A幢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正荣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J1MM8T,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淮东路与沁河中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天禹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5PXEU2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昆仑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正荣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禹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
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