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禹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933号 申请人:***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经济开发区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昆仑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魁,执行董事。 申请人***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94619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94619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久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