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602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昆仑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魁,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天和路西侧润泽家园配建1-1门103、1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6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243871.4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现天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253号对天津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3)津0114执保253号对天津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