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联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城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04471556C。
法定代表人:竺建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吉县联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3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纠纷已通过庭外和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19年3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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