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弘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一巷。组织机构代码:722005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8081466-9。
原告***被告**、孝感弘禹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立案后原告**的伤情鉴定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