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301号之二
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集镇24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55C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经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519725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78元,减半收取5089元,由原告湖北德泰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