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经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51972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上诉人***、上诉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3元、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8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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