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经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519725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上诉人***、上诉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3元、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8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