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经贸区江汉大道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519725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1936元。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进行查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湖北鑫物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执行到位11539.21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