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83民初32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现经营胡妈私房菜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经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519725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劳务费60000元;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宏宇公司此前为“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宇公司于2010年4月承包枝江市社会福利院搬迁新项目一期工程,并交由被告***施工,***系该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2014年11月,被告***请原告对枝江市工程中的门房进行施工,门房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门房劳务费包干价100000元。原告对门房施工完毕后,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结算,***签字同意门房劳务费为100000元。结算后,由***经手支付了原告劳务费40000元。原告在2013年给***做过一栋私房,双方口头结算劳务费40000元,2016年2月5日原告妻子***代领30000元,私房劳务费还剩10000元未付。故***在2019年10月24日立下欠条“今欠到***枝江市社会福利院门房工程工资款柒万元整”,后经原告催款后,被告***于2020年11月14日支付了原告私房劳务费10000元,目前尚欠原告劳务费60000元。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和施工负责人,已经与原告办理了结算,并已经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应该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辩称:1、对原告在宏宇公司承建的枝江市福利院工程实际施工劳务款100000元没有异议,***已经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其中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支付40000元(***签字领款),2016年2月5日***支付原告30000元(由***的妻子***领款),以上两笔领款均是向当时宏宇公司项目部会计领款,截止目前只欠30000元。2、***是宏宇公司的项目经理,该笔款项应该由宏宇公司进行支付。对于2019年10月24日由***出具的欠条,是根据当时的完工单,完工单上面有60000元的福利院劳务费,还有10000元是私人欠款,所以合计是70000元。由于中间遗漏了30000元的工程款扣除,并且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所以共计欠款应为30000元。
被告宏宇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宇公司(原名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承包枝江市社会福利院搬迁新项目一期工程。宏宇公司与***口头约定,宏宇公司收取管理费和税费后,支付余下款项给***。***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施工。2014年11月,***请原告对枝江市工程中的门房进行施工,门房建筑面积149.8平方米,门房劳务费包干价100000元。原告对门房施工完毕后,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办理结算,确认劳务费为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原告***领取门房预付工资40000元。2016年2月5日原告妻子***代领30000元。2019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原告枝江市社会福利院门房工程工资款柒万元整。2020年11月14日,***向原告转账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枝江市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枝江市社会福利院增加工程量证明、欠条、门房工程量证明、银行转账信息、短信截屏、被告提供的领款单2张、劳务费及机具使用费下欠清单及当事人的**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邀请,对枝江市工程中的门房进行施工,并办理结算,确认劳务费为100000元,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约定完成劳务,被告***应如数支付下欠原告劳务费用。根据原被告**,原被告之间除上述劳务还有其他劳务,***在2015年2月13日办理10万元劳务结算后,还支付原告其它报酬。2019年10月24日,***又向原告立下欠款7万元的欠据,与双方还有其他劳务的**相吻合,因此在2019年10月24日前支付的款项既包含本案未支付的劳务费,还包括其他应付劳务费,因此枝江市社会福利院项目欠款数额以被告***最后写明的欠条为准,之后***又支付原告10000元,本院予以扣减。***辩称书写欠条遗漏了30000元的工程款未扣除,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原告无证据证实宏宇公司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 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