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经贸区江汉大道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519725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源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人仲调字[2023]116号仲裁调解书,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008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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