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盛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中盛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14290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强星,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盛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弘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