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2执6586号
***、陕西中盛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子(经开)〔2018〕第03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中盛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按照裁决书的第二项被执行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裁决书第三项补缴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本院依法向社保局送达办理转移社保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该中心已依法受理并为申请执行人转移了社保关系,故裁决书确定的第二项执行完毕;关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经本院审查,该项不属于本院执行的范畴,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的生效裁决书的第三项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对裁决书确定的第二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18〕第035号仲裁裁决第二项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