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31号6号楼1**127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和平路327号3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宁市湟中区乡村振兴局,住所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与被告青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湟中区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原告就案涉工程工程款和质保金分案起诉,现另一案即(2023)青0122民初3239号案件被告***对工程质量正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2023)青0122民初3239号案件涉及的工程质量鉴定,与本案原告诉求的质保金有直接关系,本案需以该323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鉴定中,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