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民初11912号之二
本院2017年12月27日对原告***诉被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09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判决主文部分的”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在欠付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补正为”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
审 判 长 **光
人民陪审员 瞿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