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9100号
原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万通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海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杭州万通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万通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杭州万通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收取20450元,由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已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詹新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