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9691号
原告: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67062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53号金瑞大厦2幢8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97338773X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严焕贤,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焕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瞿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