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21498号之一
原告:戴银宽,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5235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126号。
负责人:楼海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3773X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
诉讼代表人:戴文良,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第三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046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品文街3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银宽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戴银宽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银宽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戴银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