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343号之一
原告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华发木材店。
负责人***,
被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华发木材店诉被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华发木材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华发木材店撤回对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4元,减半收取10842元,由杭州萧山区生产资料市场华发木材店负担(已批准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