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1528号之三
原告:杭州新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5081-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永富村(冗里)。
法定代表人:何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阳,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046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品文街3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5235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12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3773X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
诉讼代表人:戴文良,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变更前委托诉讼代理人:**、**挺,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变更后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被告:严焕贤,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严焕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的财产在156860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156860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瞿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