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7792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