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473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林,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昊,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南海大道2702号保利大厦1003。
法定代表人:池庚江。
原告***诉被告***、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23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