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614号 申请人:珠海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1606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9828424Y。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南海大道2702号保利大厦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34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珠海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42186.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218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