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朗镇老某某店、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763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长沙埔北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LCL123。 经营者:***,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南海大道2702号保利大厦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34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老***店(以下简称老***店)与被告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惠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新惠利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4077.4元;2.被告新惠利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4801.58(现暂从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直至还清止);3.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新惠利公司签有水泥购销合同,约定供应给被告新惠利公司位于珠海***颐璟名庭项目的水泥,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共欠原告货款194077.4元。因合同约定被告新惠利公司为每月15日结上个月份80%货款,如未按时支付,原告停止供货,视为被告新惠利公司违约,被告新惠利公司应支付每日0.3%的违约金给原告。因被告***是货款付款人和工程负责人,故应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老***店于2020年9月2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老***店于2020年9月2日已注销,其于2021年5月21日诉至本院,主体不适格,该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老***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林 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