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7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南海大道2702号保利大厦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34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劳人仲案字[2021]1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9944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支付款项人民币2994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349.16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划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