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南海大道**保利大厦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34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劳人仲案字[2021]1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护理费3500元(人民币,下同)、工资3743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9888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深圳***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04646.56元,其中申请款项合计100818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28.56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469.70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珠劳人仲案字[2021]155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新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