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初37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
负责人:方萍,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西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漯河华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建业森林半岛39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吉顺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桂江路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冠军。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漯河市沙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华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吉顺电子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0年5月11日庭审中提出撤诉申请,并签字予以确认。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