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华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漯河恒汇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创晟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千淼诺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豫11执保17号
申请保全人:漯河华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恒汇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市千淼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嫩。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据(2018)豫11民初130-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2018)豫11执保17号保全案件。
(2018)豫11民初13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漯河恒汇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创晟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千淼诺商贸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
经查询:未发现上述四公司土地登记情况;未发现漯河恒汇投资有限公司房产登记情况。
对查询到的财产,查封漯河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XXX3号、00XXX6号、00XXX1号不动产;
查封漯河市千淼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豫(2016)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XXX7号、00XXX9号、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XXX72号不动产;
查封漯河市昶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豫(2016)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XX905号、00XX906号不动产;
查封期限三年: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
除此之外,上述被保全人经查询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至此,保全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