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1财保420号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飞飞、张俊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昆明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鼎易天城****iv>
法定代表人:梁坤。
被申请人:梁坤,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库宁是五华区。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梁坤名下银行存款9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其所有的库存资产(编码:HPCNQC660PA#AB2.0,数量:200件,单价6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梁坤名下银行存款9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库存资产(编码:HPCNQC660PA#AB2.0,数量:200件,单价6000元)提供担保。查封期限:动产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敬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