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4930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4930号
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朱孔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亮,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娄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仍未按规定在收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全庆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