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财保14号

申请人:江苏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孝语,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郑浩,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小,住所地扬州市小官桥路**

法定代表人:娄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江苏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户名: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扬州交行文昌阁支行,账号:*;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扬州金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申请人江苏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户名: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扬州交行文昌阁支行,账号:*;扬州金桃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扬州金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 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