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腾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6535号 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创智谷B栋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597680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彬,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苏桥镇政府院西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MA45BNYE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5758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CMTA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民筑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产业园中心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53773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7号青房财富地带中心3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T6QY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厚德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筑友智造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有限公司、中民筑友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3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票面金额3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1日按LPR计算利息共计5238.33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青岛海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