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01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台北路217号6楼。
法定代表人马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项目总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常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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