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皮**与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江汉执字第00685号
申请执行人皮魏强,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皮**与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2013)第4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皮**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转证费用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皮魏强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马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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