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24财保38号
申请人南充市海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银行账号:8111××××8551)账号中存款155万元、在成都银行抚琴支行(银行账号:1001××××5570)账号中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刘洋(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906××××)、王小会(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809××××)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路××号商业用房[不动产权号:川(2020)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7号,权利人:刘洋,王小会]和车牌号为川RG××××的保时捷WPIAG292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所有人为刘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市海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银行账号:8111××××8551)账号中存款1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抚琴支行(银行账号:1001××××5570)账号中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担保人刘洋、王小会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路××号商业用房[不动产权号:川(2020)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刘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G××××的保时捷WPIAG292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海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 礼
书记员 彭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