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4165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雷勇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100号1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福。
原告***与被告**、雷勇田、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健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