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3020号
原告: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6567598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100号1栋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9KQ4YXL。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仪陇县志达建材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