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0263号之一
申请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辛家庙街道广安路3619号1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郑宗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熙,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
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陕0104民初10263号民事裁定,据此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39537.11元的财产。2023年3月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39537.11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39537.11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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