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

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355号
申请人:***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570205542Q。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LGW83。
法定代表人:郑宗君。
申请人***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5805.91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4505805.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腾贸易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晨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