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

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该公司员工。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10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39537.1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个;于2022年11月16日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建工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于2023年3月21日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0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