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4002号 原告:北京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9644261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辛家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LGW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原告北京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2023年2月15日,原告北京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