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甘肃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5616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727号中银大厦A座2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辛家庙街道广安路3619号1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甘肃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兴隆山路南段2925号公航旅大厦第6层第601-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甘肃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甘肃公航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424元,退还原告吉林省临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