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桂丹西路5号01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雁山区雁山镇良丰村公所雁山下村9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益田假日广场1-501。 法定代表人:吴群力。 被执行人:**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6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31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30447.59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现因目前双方正在进行和解商谈,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311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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