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桂丹西路5号01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雁山区雁山镇良丰村公所雁山下村9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益田假日广场1-501。 法定代表人:吴群力。 被执行人:**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6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31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30447.59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现因目前双方正在进行和解商谈,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311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