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桂丹西路5号01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雁山区雁山镇良丰村公所雁山下村9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益田假日广场1-501。
法定代表人:吴群力。
被执行人:**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6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31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30447.59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现因目前双方正在进行和解商谈,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311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