깿某某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某某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11执113号
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2)桂031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第一笔到期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1287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5128725元,本院(2022)桂031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达成还款协议第一笔到期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向维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已收取被执行人执行费8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